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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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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立案监督的内容及范围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8日 来源: 青岛刑事申诉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立案督察一般是由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处理立案方面是否合理进行的一种检查,是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安机关立案错误或者没有及时立案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了和。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为了贯彻落实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决定对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规定:


  1、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


  2、对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3、对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别按照上述方式通报情况。


  4、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和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最后,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以及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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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的内容及范围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根据我国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第83条、第 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中的实际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注意划清;没立案; 和;不立案;的界限。;没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正在审查,还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只有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来办理。当然,要防止刑事立案主体以;没立案;假象掩盖;不立案; 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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